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珍惜權益 遵守法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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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會籲請榮民袍澤珍惜此一得之不易的榮譽

◎政府為感念因作戰、演訓負傷致身心障礙,或參加保衛國家重要戰役及長期服役軍旅,奉獻一生最精華青春歲月之國軍官兵,於光榮退伍時,依據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」(以下簡稱輔導條例)及其「施行細則」第二條規定,檢定為輔導會輔導照顧對象(榮民),旨在落實「在營為良兵、在鄉為良民」之國防政策,輔導會希望榮民朋友們,能珍惜此一榮譽。 輔導會指出,榮民袍澤如違反相關規定,將暫時甚至永久停止其權益,有關榮民權益之停止,依據輔導條例第卅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四項: (一)犯內亂、外患、貪污、殺人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,永遠停止其權益。 (二)犯前款以外之罪,被判處徒刑確定者,於入獄服刑至服刑期滿、假釋或赦免出獄前之期間,停止其權益。 (三)經司法、軍法機關或治安機關依有關法令裁定保安處分、感化管訓者,於執行期間,停止其權益。 (四)因案通緝者,自通緝之日起至通緝原因消滅或撤銷前之期間,停止其權益。 榮民如有因前述(二)、(三)、(四)項之原因,經停止權益原因消滅後,得通知輔導會或戶籍所在地榮民服務處及原安置之榮譽國民之家,再依規定重新申請相關權益。(點閱次數:1216)